《牟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已经专家评审原则通过,拟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现将方案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时间从2018年4月14日—2018年4月18日。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与建议,请于公示期限内向牟定县农业局提出具体书面意见,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878-5212223
联系地址:牟定县农业局办公楼
附:牟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牟定县农业局
2018年4月13日
牟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1总则
为有序推进牟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促进畜禽养殖合理布局,传统畜牧业转型升级,实现养殖业污染减排,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通)、《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总体方案〉》(楚办发[2016]3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楚雄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17]63号)要求,结合我县生态主体功能区和生态红线要求等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牟定县人民政府制定了《牟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和整治工作方案》,指导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工作。根据以上通知和方案各项要求,现制定了《牟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1.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精神,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突出建设生态文明重要理论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城乡饮用水源安全为出发点,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资源综合利用原则,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范围,从源头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保障区域环境质量,形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切实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1.2工作目标和任务
按照楚政通[2016]50号和楚政办通[2017]63号文件要求,牟定县人民政府在2018年4月30日前全面完成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出台牟定县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方案,并向社会公布。2018年10月底前,全部关闭搬迁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到2020年,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大户)养殖污染物处理设施设备配置率达75%以上,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2划定原则和依据
2.1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规模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的原则;
5)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6)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7)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2.2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6)《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7)《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
(8)《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10)《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T81-2001)
(1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2)《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3)《楚雄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4)楚雄州饮用水功能区划
(15)《云南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6)《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修订)》
(17)《牟定县人居环境提升五年工作方案》
根据《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的通知》(云农[牧]字[2008]35号)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重点针对猪、牛、鸡等主要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依法划定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3适用范围
3.1地域范围
本次划定范围包括牟定县整个行政区域,含4镇3乡,县域总面积为1464Km²。7个乡镇分别是:共和镇、江坡镇、凤屯镇、新桥镇、戌街乡、蟠猫乡、安乐乡。
3.2养殖规模标准
按照《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
畜禽养殖场: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200头以上;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5000羽以上;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以上;4、羊:常年存栏200只以上;5.鹅:常年存栏500只以上;6.鸭: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7.兔:常年存栏500只以上。
畜禽养殖小区:1、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以上或生猪常年存栏300头以上;2、肉鸡、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以上;3、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4、羊:常年存栏500只以上;5.鹅: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6.鸭: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7.兔:常年存栏1000只以上。
4划定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禁养区:禁养区不是“无畜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其划定范围内禁止建设和存在达到畜禽规模养殖标准规定数量养殖场(小区)的区域(畜禽规模按《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的通知》(云农[牧]字[2008]35号)确定)。
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禁养区之外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适养区。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环保局办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或办理环境影响备案登记方可开工建设,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5禁养区、限养区及适养区划定
5.1禁养区范围
5.1.1分项禁养区划定
1)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禁养区
依据《牟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和整治工作方案》,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划定原则为:功能区划中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等地。
牟定县州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有三个:分别为牟定县自然保护区分别为化佛山自然保护区、白马山自然保护区及三峰山自然保护区
(1)化佛山州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位于牟定县城以西17公里处,化佛山自然保护区涉及共和镇、凤屯镇两个乡镇,总面积6.79Km²。
(2)三峰山州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南华和牟定三县交界处,总面积46.60Km²。姚安县22.09Km² ,约占47.4%;牟定县12.96Km²,约占27.83%;南华县11.5445Km²,约占24.77%。其中三峰山自然保护区禁养区涉及牟定县共和镇、凤屯镇两个乡镇,总面积12.96 Km²。
(3)白马山州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位于牟定县城东北面,涉及全县新桥镇、安乐乡、戌街乡、蟠猫乡、共和镇共五个乡镇和3块县国有林地,面积为158.21Km²,其中:林地面积148.25Km²,占总面积的93.70%;其余为非林地。
(4)化佛山风景名胜区因在化佛山州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养区内,故不另列出。
(5)全县自然保护区所涉乡镇禁养区面积312.19Km²。
各乡镇自然保护区禁养区分布图及各乡镇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统计分析:
牟定县自然保护区禁养区统计表
单位:Km²
乡镇
| 面积
| 占比
| 安乐乡
| 2.46647
| 11.51%
| 凤屯镇
| 10.58968
| 49.40%
| 共和镇
| 3.81121
| 17.78%
| 蟠猫乡
| 3.08156
| 14.38%
| 新桥镇
| 0.60281
| 2.81%
| 戌街乡
| 0.88339
| 4.12%
| 合计
| 312.19
| 100.00%
|
3)城镇居民规划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
依据《牟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和整治工作方案》,牟定县县城规划区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规划边界红线向外延伸半径5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禁养区(规划区规划边界红线向外500米周边范围内区域为缓冲区,规划区及缓冲区划为禁养区)。
牟定县各乡镇城镇规划区禁养区(含缓冲区)面积2.02 Km²,
统计见表
牟定县乡镇城镇规划区禁养区(含缓冲区)面积统计表
单位:Km²
乡镇
| 面积
| 占比
| 戌街乡
| 0.12
| 5.84%
| 安乐乡
| 0.14
| 6.82%
| 蟠猫乡
| 0.13
| 6.62%
| 共和镇
| 1.02
| 50.46%
| 新桥镇
| 0.16
| 7.77%
| 江坡镇
| 0.13
| 6.57%
| 凤屯镇
| 0.32
| 15.91%
| 合计
| 2.03
| 100.00%
|
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
根据《牟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和整治工作方案》,水源地禁养区根据以下两个条件进行划定:①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周边间隔距离不足以上规定距离的以第一山脊为界)、供饮用水水库正常蓄水位线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周边间隔距离不足以上规定距离的以第一山脊为界)。 ②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和两岸纵深各2000米的陆域范围(周边间隔距离不足以上规定距离的以第一山脊为界)。
(1)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禁养区
按照牟定县水功能区划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①九龙甸水库上游牟定县境内凤屯镇紫甸河流域的腊湾、新房、建新、凤屯村委会属紫甸河流域径流面积范围内以河流中心线向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或分水岭(周边间隔距离不足以上规定距离的以第一山脊为界)的陆域范围;②我县饮用水源地中屯水库、龙虎水库、大跃进水库流域的中屯、余丁村委会和清河村委会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的水域和以河流中心线向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周边间隔距离不足以上距离的以第一山脊为界)、供饮用水水库正常蓄水位线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周边间隔距离不足以上距离的以第一山脊为界)。③作为我县备用饮用水源地庆丰水库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周边间隔距离不足以上规定距离的以第一山脊为界)、供饮用水水库正常蓄水位线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周边间隔距离不足以上规定距离的以第一山脊为界)。④安乐乡中峰水库、戌街乡龙丰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周边间隔距离不足以上规定距离的以第一山脊为界)、供饮用水水库正常蓄水位线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的水域和两岸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周边间隔距离不足以上规定距离的以第一山脊为界)。
(2)大海波水库牟定段和县内其他小(一)型水库:北山寺、联丰、东清、永丰、共和、福龙、红豆树、老纳、新民、丰乐双龙等十二水库正常蓄水位线外延500米陆域范围(周边间隔距离不足以上规定距离的以第一山脊为界)。
(3)按照楚雄州地表水功能区划:长江流域金沙江干流龙川江一级支流属我县境内二级以下支流的龙川河(牟定河)、猛岗河、古岩河、大力歪河、冷水河、六渡河、观音堂河、猫街河等支流以河中心为界向两岸外延500米陆域范围(周边间隔距离不足以上规定距离的以第一山脊为界)。
经统计分析,牟定县水源地禁养区面积195.26 Km²(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禁养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其重复计算面积已经除去)统计见表。
牟定县水源地禁养区面积统计分析表
单位:KM²
乡镇
| 面积
| 占比
| 戌街乡
| 32.66
| 16.73%
| 安乐乡
| 37.45
| 19.18%
| 蟠猫乡
| 26.12
| 13.38%
| 共和镇
| 39.23
| 20.09%
| 新桥镇
| 23.29
| 11.93%
| 江坡镇
| 32.00
| 16.39%
| 凤屯镇
| 4.46
| 2.28%
| 合计
| 195.26
| 16.73%
|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本方案未纳入禁养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1.2禁养区划定成果
根据《牟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和整治工作方案》所规定各项划定原则,通过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获得各项禁养区区域,由于各项区域有所重叠,且500米缓冲后重叠度更大,为获得完整牟定县畜禽禁养区范围需对所有数据进行合并,去除所重叠重复计算面积,所划定牟定县畜禽禁养区总面积为:523.36Km²。其中禁养区面积最大为蟠猫乡,面积为135.21Km²,面积最小为江坡镇,面积为31.94Km²。牟定县畜禽禁养区划定面积见表:
牟定县畜禽禁养区面积统计表
单位:Km²
乡镇
| 面积
| 占比
| 戌街乡
| 43.02
| 8.22%
| 安乐乡
| 63.36
| 12.11%
| 蟠猫乡
| 135.21
| 25.83%
| 新桥镇
| 33.50
| 6.40%
| 江坡镇
| 31.94
| 6.10%
| 凤屯镇
| 111.58
| 21.32%
| 共和镇
| 104.74
| 20.01%
| 合计
| 523.36
| 100.00%
|
表7-5牟定县畜禽各村委会禁养区面积统计表
单位:Km²
乡镇
| 涉及村委会
| 面积
| 共和镇
| 龙池村民委员会
| 1.02
| 际盛村民委员会
| 0.79
| 天台村民委员会
| 1.69
| 代冲村民委员会
| 0.48
| 共丰村民委员会
| 0.42
| 何梁村民委员会
| 0.81
| 军屯村民委员会
| 2.24
| 天山村民委员会
| 2.29
| 兴河居民委员会
| 0.11
| 茅阳居民委员会
| 1.71
| 牟尼村民委员会
| 2.24
| 平屯居民委员会
| 1.04
| 周山村民委员会
| 0.11
| 江坡镇
| 乐利冲村民委员会
| 2.75
| 高平村民委员会
| 4.04
| 龙排村民委员会
| 2.86
| 桂山村民委员会
| 1.93
| 江坡村民委员会
| 4.47
| 民乐村民委员会
| 1.34
| 米村村民委员会
| 1.83
| 普村村民委员会
| 3.27
| 福龙村民委员会
| 0.95
| 和平村民委员会
| 8.40
| 新桥镇
| 杜家庄村民委员会
| 4.21
| 新桥村民委员会
| 6.41
| 长冲村民委员会
| 1.25
| 凤屯镇
| 凤屯村民委员会
| 19.09
| 龙丰村民委员会
| 0.59
| 飒马厂村民委员会
| 0.84
| 腊湾村民委员会
| 41.19
| 新房村民委员会
| 27.46
| 建新村民委员会
| 22.41
| 蟠猫乡
| 联丰村民委员会
| 17.44
| 古岩村民委员会
| 35.04
| 朵苴村民委员会
| 17.71
| 蟠猫村民委员会
| 31.29
| 龙泉村民委员会
| 7.72
| 双龙村民委员会
| 15.52
| 碑厅村民委员会
| 10.48
| 安乐乡
| 力石村民委员会
| 4.11
| 新田村民委员会
| 3.48
| 河心村民委员会
| 10.03
| 羊旧村民委员会
| 6.27
| 太极村民委员会
| 16.52
| 猫街村民委员会
| 4.26
| 六渡村民委员会
| 3.25
| 安益村民委员会
| 3.72
| 小屯村民委员会
| 4.69
| 直苴村民委员会
| 3.16
| 蒙恩村民委员会
| 3.90
| 戌街乡
| 水桥村民委员会
| 2.46
| 老纳村民委员会
| 10.46
| 左家村民委员会
| 0.87
| 碗厂村民委员会
| 9.85
| 戌街村民委员会
| 2.02
| 白沙村民委员会
| 2.09
| 伏龙基村民委员
| 14.98
| 铁厂村民委员会
| 0.30
|
5.2畜禽限养区范围
5.2.1划定原则
根据《牟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和整治工作方案》,畜禽限养区范围根据以下原则划定。
1)牟定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已划定的禁养区外500m范围的区域。
2)牟定县县城规划区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规划边界红线向外延伸半径500米范围内区域划定为禁养区之外的半径500米区域。
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外的半径500米区域。包括①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禁养区;②大海波水库牟定段和县内其他小(一)型水库:北山寺、联丰、东清、永丰、共和、福龙、红豆树、老纳、新民、丰乐双龙等十二水库正常蓄水位线外延500米陆域范围(周边间隔距离不足以上规定距离的以第一山脊为界)。③按照楚雄州地表水功能区划:长江流域金沙江干流龙川江一级支流属我县境内二级以下支流的龙川河(牟定河)、猛岗河、古岩河、大力歪河、冷水河、六渡河、观音塘河、猫街河等支流以河中心为界向两岸外延500米陆域范围(周边间隔距离不足以上规定距离的以第一山脊为界)。
4)根据城镇发展规划、生态红线和畜禽限养区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在限养区区域内限制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和数量。
5.2.2划定结果
根据划定原则,牟定县畜禽限养区可划定范围为三个自然保护区外围500米,分别对白马山自然保护区、化佛山自然保护区和三峰山自然保护区进行缓冲区分析,由于地理位置原因,三部分限养区部分区域有所重合,在此不单独标出,去除重复面积。。
经统计分析,牟定县畜禽限养区面积为202.22Km²,各乡镇限养区面积统计分析见表。
牟定县畜禽限养区面积统计表
单位:Km²
乡镇
| 面积
| 占比
| 安乐乡
| 41.27
| 20.41%
| 凤屯镇
| 7.36
| 3.64%
| 共和镇
| 59.09
| 29.22%
| 江坡镇
| 30.11
| 14.89%
| 新桥镇
| 19.28
| 9.53%
| 戌街乡
| 32.87
| 16.25%
| 合计
| 202.22
| 100%
|
牟定县畜禽村委会限养区面积统计表
单位:Km²
乡镇
| 涉及村委会
| 面积
| 共和镇
| 龙池村民委员会
| 1.05
| 际盛村民委员会
| 0.61
| 华星村民委员会
| 0.46
| 余丁村民委员会
| 6.68
| 余新村民委员会
| 3.05
| 天台村民委员会
| 2.89
| 代冲村民委员会
| 0.81
| 共丰村民委员会
| 1.27
| 何梁村民委员会
| 0.66
| 军屯村民委员会
| 2.56
| 天山村民委员会
| 1.33
| 茅阳居民委员会
| 0.22
| 牟尼村民委员会
| 1.63
| 江坡镇
| 乐利冲村民委员会
| 1.97
| 高平村民委员会
| 2.93
| 龙排村民委员会
| 2.19
| 桂山村民委员会
| 1.33
| 江坡村民委员会
| 2.85
| 民乐村民委员会
| 2.09
| 丰乐村民委员会
| 1.13
| 米村村民委员会
| 2.19
| 普村村民委员会
| 3.14
| 福龙村民委员会
| 2.99
| 和平村民委员会
| 5.59
| 高家村民委员会
| 1.69
| 新桥镇
| 杜家庄村民委员会
| 4.08
| 桃苴村民委员会
| 0.69
| 马厂村民委员会
| 0.66
| 长冲村民委员会
| 2.00
| 凤屯镇
| 河节冲村民委员会
| 0.28
| 牌坊村民委员会
| 0.28
| 凤屯村民委员会
| 4.94
| 腊湾村民委员会
| 0.20
| 新房村民委员会
| 1.67
| 安乐乡
| 力石村民委员会
| 3.46
| 新田村民委员会
| 2.41
| 河心村民委员会
| 2.00
| 羊旧村民委员会
| 5.16
| 太极村民委员会
| 7.38
| 猫街村民委员会
| 3.53
| 六渡村民委员会
| 3.60
| 安益村民委员会
| 3.87
| 石板村民委员会
| 0.15
| 小屯村民委员会
| 2.63
| 直苴村民委员会
| 3.57
| 蒙恩村民委员会
| 3.06
| 桃园村民委员会
| 0.46
| 蟠猫乡
| 联丰村民委员会
| 0.30
| 古岩村民委员会
| 0.15
| 蟠猫村民委员会
| 2.99
| 龙泉村民委员会
| 1.73
| 双龙村民委员会
| 2.14
| 碑厅村民委员会
| 4.92
| 戌街乡
| 水桥村民委员会
| 2.87
| 老纳村民委员会
| 6.36
| 左家村民委员会
| 1.35
| 碗厂村民委员会
| 7.12
| 戌街村民委员会
| 2.63
| 白沙村民委员会
| 3.18
| 伏龙基村民委员
| 6.99
| 铁厂村民委员会
| 2.36
|
5.3适养区范围
5.3.1划定原则
全县行政区内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适养区。各乡镇、村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场(小区)小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5.3.2划定结果
根据划定原则,通过运用GIS软件和统计分析,在除去禁养区和限养区养区范围后,牟定县适养区面积为735.92Km2。其中适养区面积最大的为安乐乡,面积164.20Km2,适养区面积最小的为蟠猫乡,面积22.96 Km2。各乡镇适养区面积统计表
牟定县适养区面积统计表
单位:Km²
乡镇
| 面积
| 占比
| 安乐乡
| 164.20
| 22.31%
| 蟠猫乡
| 22.96
| 3.12%
| 共和镇
| 87.42
| 11.88%
| 新桥镇
| 101.63
| 13.81%
| 江坡镇
| 146.92
| 19.96%
| 凤屯镇
| 85.34
| 11.60%
| 戌街乡
| 127.45
| 17.32%
| 合计
| 735.92
| 100.00%
|
6工作要求
6.1禁养区要求
禁养区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严禁新建或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停止办理涉及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有关畜禽规模养殖场经营证照和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禁养区内已有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关闭和搬迁措施,责令养殖企业限期关停或搬迁,具体工作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此项工作限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
6.2限养区要求
限养区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限制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发展的区域,控制新建或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数量;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密集区并已超过区域内环境承载能力的区域,建设畜禽养殖规模实行严格限制,不得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并由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6.3适养区要求
1)合理规划
适养区为除禁养区和限养区外的区域,适养区内要合理规划布局,养殖规模实行上限控制,不得超出环境承载能力。新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审批,应符合城镇环保规划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布局合理,选址适当,适度规模养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现有禽畜养殖场要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实行污染物集中处理,实现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
2)综合利用
着力推进“种养结合、资源循环、健康养殖、集约高效”的现代畜牧生产体系,着力推进废物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对达不到治理条件的畜禽养殖场,逐步关停或搬迁。
3)严格审批
发改、环保、林业、住建、水务、农业、畜牧、国土、市场管理、文体广电旅游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4)严格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各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牟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6.4防治措施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规定,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详见下表:
规范
| 技术要求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
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 4.2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在厂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
4.3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采用水冲粪、水泡、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要逐步改为干法清粪工艺。
5.1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应设置专门的贮存设施,其恶臭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5.2存贮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m),并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5.3贮存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防止畜禽粪便污染地下水。
5.5贮存设施应采取设置顶盖等防止降雨(水)进入的措施。
6.1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
6.2畜禽污水经治理后向环境中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污水作为灌溉排入农田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净化处理(包括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学的),并须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要求。
7.1土地利用
7.2对没有充足土地消纳利用粪肥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建立集中处理畜禽粪便的有机肥常或处理(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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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障措施
7.1法律地位保障
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一旦经县政府批准公布,就具有法律效力,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
县(乡、镇)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领取排污许可证。
7.2工作机制保障
《牟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不仅关系城乡环境质量,而且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县人民政府将根据《方案》划分要求,把具体任务指标作为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到落实到各镇(乡)和有关部门并进行考核,切实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镇(乡)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定关停、搬迁和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做到统一规划,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逐个关闭和搬迁,逐月消号,把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关闭和搬迁工作及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使全县的畜禽规模养殖尽快步入良性发展的快车道。
7.3严格执法,强化监管
县级监管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各种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畜禽禁养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县环保局、县农业(畜牧)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卫计局县市管局、县城建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联全工作组,进行督查和指导。
7.4加强指导,稳步推进
县环保局、县农业(畜牧)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和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7.5加大力度,广泛宣传
各镇(乡)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营造全社会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良好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理念深入人心。特别要做好关闭、搬迁对象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
7.6保障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禁养区以外区域的养殖总量,品种规模化水平,严格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促进全县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一是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以上养殖场(小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责令搬迁、关闭;限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由环保局、农业(畜牧)局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监管,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和规定,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要求,尽快按照环保要求补办环保手续,配套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并确保设施稳定运行。
二是大力推广环保生态养殖模式,支持和鼓励有实力、有技术的企业利用畜禽养殖粪便生产有机肥发展生态有机高效农业,延长农业产为链,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
2)散养户
全县规模以下散养户存在数量多、规模小,布局分散、无污染治理设施、居民矛盾突出等问题,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在其产业发展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大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力度。
一是通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牟定县人居环境提升五年工作方案,争取项目逐步建设一批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试点工程,推行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或者依托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治污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二是对于短期内不能实现集约经营化的养殖户,通过建设小型沼气或堆肥设施等措施,利用周边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消纳粪污,实现粪便和污水就近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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