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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单位)(牟)应急罚告〔2020〕11号

日期:2020年07月07日   作者: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牟定县XX公司(XX砂场):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安全违法行为: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认真,学时不足,新员工在使用生产设备(抽水机)时操作不当,擅自离岗,出现管道脱节,水流冲刷基础坝坡造成沉沙池决口,毁坏农田事件。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杨XX、李XX《询问笔录》各一份;2、牟定县应急管理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3、牟定县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4.现场勘查照片资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00元(大写: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牟定县应急管理部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地址牟定县共和镇学兴路15号县应急管理局四楼

联系人:张X  联系电话:0878—5211141 邮政编码:675500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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