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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公示 (2018) 工认字牟定第 7 号

日期:2018年08月02日   作者:   来源:县人社局    点击:[]


工伤认定公示 (2018)工认字牟定第7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现将张凌海等7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张凌海,男,牟定县凤屯镇人民政府职工。

2018年6月14日上午8:10时左右,牟定县凤屯镇人民政府职工张凌海,自驾车从家到凤屯镇政府上班,在龙丰村委会路段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对方承担全部责任。120救护车将其送牟定县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胸壁挫伤、左侧第4肋骨骨折、面部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刘海燕,女,牟定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县政府办纪检组长。2018年6月24日下午17:27时左右,牟定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县政府纪检组长刘海燕,从戌街乡左家村委会下乡返回县城,在元双公路新村路段其乘坐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受伤。当天送牟定县医院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王成学,男,牟定县水务局职工。

2018年6月24日下午17:27时左右,牟定县水务局职工王成学,驾车从戌街乡左家村委会下乡返回县城,在元双公路新村路段发现前面一骑摩托车倒地,当时下着小雨,为了避让滑倒地上的摩托人和人打了一把方向,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受伤。当天送牟定县医院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当天送牟定县医院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起联春,男,牟定县水务局职工。

2018年6月24日下午17:27时左右,牟定县水务局职工起联春,乘坐单位车从戌街乡左家村委会下乡返回县城,在元双公路新村路段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受伤。当天送牟定县医院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肺部感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杨福,男,牟定县水务局副局长。

2018年6月24日下午17:27时左右,牟定县水务局副局长杨福(主持工作),乘坐单位车从戌街乡左家村委会下乡返回县城,在元双公路新村路段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受伤。当天送牟定县医院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施家达,男,牟定县水务局副局长。

2018年6月24日下午17:27时左右,牟定县水务局副局长施家达,乘坐单位车从戌街乡左家村委会下乡返回县城,在元双公路新村路段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受伤。当天送牟定县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耻骨、髋臼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曹明昆,男,牟定县蟠猫乡人民政府职工。

2018年7月2日下午13:30时左右,牟定县蟠猫乡人民政府职工曹明昆在碑厅上炉子村下乡走访农户时,被农户家狗咬伤胸部,当天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打疫苗并到牟定县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胸壁皮肤挫裂伤(狗咬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通讯地址: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邮编:675500,联系电话:0878—5216969、5216162

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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