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王炳生等4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王炳生,男,牟定县高平初级中学教师。2019年12月12日,牟定县高平初级中学举行“迎新年、庆元旦”工会活动,11:15左右,王炳生在参加教职工篮球友谊赛的过程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李国嘉,男,牟定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牟定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工李国嘉被派遣到牟定县公安局共和派出所上班,从事协警工作。2020年2月5日16:20左右,李国嘉随牟定县公安局共和派出所民警到共和镇新甸村委会囤子仓出警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被报警人的丈夫打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杨正兵,男,楚雄宏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职工。2019年11月8日上午8:30左右,楚雄宏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职工杨正兵在公司搬运运输机的途中不慎被机器压伤左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郭杭,男,云南牟定兴华食品有限公司职工。
2020年1月18日上午09:30左右,云南牟定兴华食品有限公司职工郭杭等人在公司豆腐车间贴防水墙纸,郭杭不慎从架子上掉下来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通讯地址: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邮编:675500,联系电话:0878—5216969、0878—5216162 。
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