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现将王有章等十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王有章,男,牟定县华湛铝业有限公司职工。 2018年11月04日上午10:40左右,牟定县华湛铝业有限公司职工王有章在上班期间维修炒灰机,不慎被炒灰机的皮带夹伤手指。当天送楚雄骨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开放性损伤:1、左环指不全离断;2、左小指完全离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吴祖伟,男,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职工。 2018年11月16日上午9:30左右,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职工吴祖伟在牟定县新体育馆外场参加牟定县全民健身运动会的拔河比赛中不慎拉伤左脚。2018年11月17日到牟定县中医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骨折;2、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慢性损伤。根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夏全芹,女,牟定县思源实验学校教师。 2018年11月14日上午9:00左右,牟定县思源实验学校教师夏全芹代表学校参加牟定县全民健身运动会,在集体跳绳比赛中不慎扭伤左脚。当天到牟定县中医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左足背软组织挫伤。根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谭国文,男,牟定县金马商混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2018年3月26日下午4点左右,牟定县金马商混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谭国文在修理碎石机时,碎石机的皮带突然动起来,谭国文随着皮带摔倒下去,并从碎石机的滚筒里掉到地上,当时浑身疼痛回宿舍休息,次日到牟定县中医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1、L1椎体压缩性骨折;2、胸部、左大腿、右腕、骶尾部软组织挫伤;3、左第6肋骨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梁萍,女,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牟定县分公司职工。 2018年12月8日上午10:00左右,云南省烟草公司楚雄州公司牟定县分公司职工梁萍到蟠猫乡双龙村委会陡嘴村开展扶贫工作,在走访贫困户的途中不慎摔倒在路上,2018年12月11日到楚雄州中医院治疗,诊断为:1、第五骶骨骨折;2、第一尾椎骨折;3、左腕部软组织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郭正茂,男,重庆宇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牟定分公司职工。 2018年11月24日13:00左右,重庆宇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牟定分公司职工郭正茂在上班期间清洗机器的传送带时被运转着的机器切伤手指,受伤后立即送元谋县人民医院,因伤情较重元谋县人民医院做紧急处理后当天转昆明骨科医院治疗,昆明骨科医院诊断为:1、左手指完全离断伤;2、左手中指皮肤裂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损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黄启超,男,牟定县安乐乡人民政府职工。 2018年11月10日上午9:30左右,牟定县安乐乡人民政府职工黄启超代表单位参加牟定县全民健身运动会,在篮球比赛中摔倒。当天到牟定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尾骨骨折。根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8、高光江,男,牟定县安乐乡人民政府职工。 2018年11月11日上午9:00左右,牟定县安乐乡人民政府职工高光江代表单位参加牟定县全民健身运动会,在篮球比赛中受伤。当天到牟定县中医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1、右侧跟骨骨折;2、右足部软组织损伤。根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9、周锦海,男,牟定县凤屯镇大丫口沙场职工。 2018年11月26日13:30左右,牟定县凤屯镇大丫口沙场职工周锦海在维修设备的过程中,被设备内喷出的高压油伤着双眼。到云南省红十字会医院诊断为:1、双眼钝挫伤;2、左眼前房积血;3、左眼外伤性白内障;4、左眼继发性高眼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10、习根聪,男,牟定县青龙初级中学教师。 2018年12月11日下午5时,在青龙中学篮球场参加冬季教职工篮球赛,在比赛过程中与球员发生碰撞,致右膝受伤。当天到牟定县中医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1、右侧胫骨平台外侧髁、腓骨头骨折,2、右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损伤,3、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并关节积液,4、右侧膝关节软组织挫伤。根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通讯地址: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邮编:675500,联系电话:0878—5216969、5216162 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01月2日 |